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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 明年起可享6項服務7項便利



國務院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持居住證可享義務教育和多項基本公共服務

明年起持居住證可享6項服務7項便利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瞭半年以上的老百姓,隻要符合相應條件,未來手中將會增加一個證——居住證。

居住證有什麼用?什麼人能辦理?辦理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昨日,國務院發佈瞭《居住證暫行條例》,23項具體規定對相關問題作出瞭一一說明。該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經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繼續有效。持居住證可享6項服務7項便利。

我國的戶籍改革正在推進。去年7月30日,國務院曾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建立居住證制度。今年2月,在《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中,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再次被提出。

本月10日,北京市發佈瞭《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和《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居住證的草案送審稿中提到,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並符合在京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即可以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

居住證上都登載瞭什麼內容?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有哪些行為處2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有哪些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證或利率最優惠的房貸利率最低的銀行幫您輕鬆搞定錢的問題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行為要處分?

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篡改居住證信息。新京報制圖/張妍

焦點1

非戶口地居住滿半年可申領

什麼人可以申領居住證?條例明確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如果是首次申領居住證,條例還規定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焦點2

申領居住證需提交證明材料

要申領居住證,公民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和相關材料的出具人要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條例中明確規定,如果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騙領的居住證也將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焦點3

無特殊情況15日內可收到

申請辦證之後,老百姓最關註的就是多久可以收到證件。對此,條例同樣作出瞭規定。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如果公民已經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相關部門卻拒絕受理、發放,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焦點4

換領身份證可在居住地直接辦理

為瞭讓“異鄉人”在居住地享受到更多的服務和便利,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一些基本公共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和國傢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6項服務。

有瞭居住證之後,過去一些需要返回戶籍地辦理的證件今公司貸款利率後將可以在居住地直接辦理。條例中進行明示的包括: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或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以及國傢規定的其他便利等7項便利。

焦點5

居住證成常住戶口申請證明

條例提出,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持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那麼,持有居住證的公民如何在居住地落戶呢?對此,條例按照城市規模進行瞭分類規定。

以流動人口最為集中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為例: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傢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焦點6

居住證需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拿到手之後,持證人還要按照規定每年對證件進行簽註。條例規定,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對於簽註的費用問題,條例指出,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213/0259240036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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